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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关于财务核算的有关管理规定

2017-09-09  点击:[]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

关于财务核算的有关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会计业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管理规定

1、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差旅费:校区工作人员出差,因任务急必须乘坐飞机时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校区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程火车票价报销;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机票由教科办主管科研主任审批。

2、外地出差参加会议的,会议期间住宿费须持会议通知实报实销,领取伙食补助须持会议期间无伙食补助的相关证明。非会议住宿报销使用合作项目经费的参照企业办理。

3、对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人相对应费用标准报销。

4、订票费(有税务局检印的发票)必须与火车(飞机、船)票同时报销。

5、自带车公出报销住宿费、出差补助时,必须与往返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凭证同时报销,否则不予受理。

6、修缮工程款项借款时须提交工程预算,报销时还须提交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批后的工程决算。

7、商场、超市购物发票报销时应附机打货物清单且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报销。

8、购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先到设备科验收后凭验收单及发票到财务办报销。

9、学校派教师出国进修、参加会议的,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本人申请出国进修、参加会议,经本人和学院申请学校同意资助的,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30%,学院负担30%,个人科研费负担40%;学院派教师出国进修、参加会议的,费用由学院和个人科研费解决。

10、合作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交通费、路桥费、耗油费、通讯费;私车公用应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定使用协议,并报财务办备案,耗油费支出不的超过项目经费的5%;经教科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飞机;合作项目经费可以购买移动通讯工具(同一项目组限5名成员,且同一人两年内不得重复购买),项目到款时将名单报财务办备案,通讯费每个项目可在财务办登记手机一部。

12、科技人员自备交通工具可以用合作项目经费报销保险费、修车费等相关费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用合作项目节余经费购买用于工作的交通工具,一切运行费用和责任自负。

13、科研下拨经费、外协费、加工费须附相关合同。大宗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

14、科研项目购置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快译通、数码照、摄象机等办公设备确需随项目带走的,应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后方能报销。

15、一次性现金零星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一千元以上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二、原始票据审核

1、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内容真实完整、票据合法,方能给予报销,报销单据必须有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签字。

2、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同时填制),对笼统以办公用品、文教用品或以代号冠名的发票一律不予受理。发票或收据大小写不符或涂改、挖补等无效。

3、原始发票必须具备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间内进行使用及报销;事业收据必须具备省、市财政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收据必须有开票人或收款人的签名。

三、报销凭证的填制

1、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填制不同的报帐凭证。报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招待费、停车费、出租车票时,须填制“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单据汇总报销表”;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制“沈阳工业大学外地出差旅费报销表”;办理借款业务时,填制“沈阳工业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各种课酬、费用、奖金、酬金的领取应填写统一的发放明细表。

2、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其中小写金额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位,大写金额用“零”补位。

3、票据的粘贴

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制“沈阳工业大学外地出差旅费报销表”,将车(船)票、宿费发票等票据均匀地按阶梯状由装订线从右至左粘贴在外地出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报销出租车、餐饮业发票等,填制“沈阳工业大学单据汇总报销表”,并按上述方法粘贴。

四、票据遗失的处理

1、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对已借款的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内容等)并在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办主任审批后才能做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的现金结算的票据不予报销。

2、因公出差遗失的单程车票,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财务办主任审批,方予报销;其中遗失火车(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票,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往返车票的不予报销。

五、本规定由财务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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